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2017-1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格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泾瑞路38,而非江苏省无锡市锡北镇张泾工业园泾新路27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磊,经营范围为:集成墙、集成吊顶、玻璃制品、厨具、木制品、木制家具、金属制品、通用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和涂料)、人造板、墙纸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建筑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商业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格林春天”第6443097号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无锡格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而非无锡格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磊,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格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和“格林春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张方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王群,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格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泾瑞路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462620595。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申请人张方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格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格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机器设备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周圣文与他人共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安天·盛世名城6-502号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无锡格林宝尔建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保全价值550000元;
二、查封周圣文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安天·盛世名城6-502号房产,担保价值5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注: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需将保全裁定一并提交。)
审 判 员 王训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施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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