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10023号
裁判日期:2017-10-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89号E128-130房,而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大舜商务中心B栋201,法定代表人:赖奕辉,股东:钟淑仪、赖奕辉,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食品添加剂零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餐饮管理;机械技术转让服务;技术进出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速冻食品制造;食品检测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制造;食品添加剂制造;餐饮配送服务;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冷热饮品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澳美”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和“澳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祝阶,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33号A座201,组织机构代码68523013-1。
法定代表人:赖奕辉,总经理。
黄永生与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永生返还款项人民币65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14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0023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奕波
执行员 陈敏豪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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