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2017-09-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永誉海洋(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实为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信路1号309房,法定代表人:胡又姣,股东:黄小林、胡又姣、郭洁,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批发;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欧时光”第13621083号第30类谷粉制食品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随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丁启军,股东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丁启军、王见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北欧时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1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风信路1号309房。
法定代表人:丁启军。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公司)与被告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家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品果源公司诉讼请求:一、壹家人公司、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小兔子”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链接);二、壹家人公司、百度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三、壹家人公司、百度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品果源公司6万元;四、壹家人公司、百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品果源公司是“小兔子”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壹家人公司在百度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小兔子”商标作为关键词、标题予以设置并作为付费的商业推广内容。百度公司在收到品果源公司的停止侵权律师函后,仍对上述侵权行为予以纵容,损害了品果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壹家人公司、百度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品果源公司指称壹家人公司在百度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使用了其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小兔子”注册商标,其行为涉嫌侵犯品果源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谢亚希
书 记 员 王梦婷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