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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2执8277号

裁判日期:2017-12-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1单元216,而非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A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欧阳德一,股东:蔡立泷、蒋华元、李辉、欧阳德一,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文化用品、日用品、厨房设备;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皇家鸡排”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但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皇家鸡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2层1单元216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晨与被执行人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京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晨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资、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53519.1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2017年8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无机动车,银行账户中9089元经本院划扣,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谈话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勇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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