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8131号
裁判日期:2017-12-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毅维汝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1109室,而非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12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薛杏德,股东:于泳、刘娟、薛杏德,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皮革制品、针纺织品、纺织原料、日用品百货、童装、床上用品、工艺品、家具、五金交电、化妆品、灯具、服饰服料的销售,服装设计,公关活动策划(除经纪),商务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毅维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6019213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为“1234567 ROMAXXI”而非“romaxxi”,且截止2017年10月2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毅维汝服饰有限公司和“romaxxi”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成都橘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庆江。
第三人:吴庆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橘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美库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庆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成都橘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翔
人民陪审员 任 莹
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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