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2018-0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承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2楼01-12室自编2202H-1房,而非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尹占全,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服装辅料批发;头饰批发;鞋批发;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眼镜批发;家具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服装辅料零售;头饰零售;鞋零售;帽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眼镜零售;箱、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可可浓情”第16297358号第30类甜食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周航,而非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尹占全,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承天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可可浓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2楼01-12室自编2202H-1房。
法定代表人:尹占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旺、刘敬,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天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柱,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7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款项支付至陈虎的个人账户,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并非管辖权阶段处理的。2、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作实质审查,仅以形式审查作出的裁定实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越秀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育周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