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2018-01-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第一工业区24栋第一工业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勇,股东:田林学、郭小勇,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燃气设备、灶具及配件、酒店厨房设备、节能采暖产品、锅炉及锅炉配件、液体燃料静态调和设备的销售及上门安装;化工产品及助剂(不含危险化学产品)、环保燃料的销售及技术研发与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的销售及上门安装(不含电力设备设施的承装修);电子科技产品的销售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鼎帆”第18627420号第4类燃料油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鼎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闫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慧,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重。
被告: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第一工业区24栋第一工业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勇。
原告闫威诉被告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告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威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后收取1025元,由原告闫威负担。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李为帆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