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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6执5477号

裁判日期:2017-11-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玩WiFi浏览器”第17663602号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聚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倪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陈碧玲,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原告倪小军诉被告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沪0106民初8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小军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号×××幢×××室系租赁,目前已不在上址办公经营,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因多起涉案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民生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的银行账户,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倪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碧玲,申请执行人在现阶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倪小军依据(2016)沪0106民初803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倪小军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陶保林
审判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臧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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