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6执3295号
裁判日期:2017-08-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玩WiFi浏览器”第17663602号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聚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汪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代理人姚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原告汪浩诉被告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沪02民终5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浩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不经营,下落不明,无车、无房、无有价证劵。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125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940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封惠忠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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