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8891号
裁判日期:2017-11-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玩WiFi浏览器”第17663602号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聚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陈彦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蔡晓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天喜,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3045691A。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5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89元、案件受理费649元、执行费739元,共计人民币5667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对其债务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各大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案件受理费649元,因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已在诉讼过程中预缴,由本院依法退还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案件受理费的追缴已由(2017)粤0307执8893号受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彦法、蔡晓胜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树雄
执行员 汤明泉
执行员 张丹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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