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2017-1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前身为艺传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恒欣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喜尚品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5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B座2层,法定代表人:潘运阳,股东:陈烁、潘运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城市园林绿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丽”第44类理疗服务商标,但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和“喜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游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莫龙村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王东兴,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仑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16楼8号。
法定代表人:唐贶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龚砦村一组。
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1至6层1701内B单元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潘运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普乐街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丹与被告成都美仑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故游丹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游丹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游丹负担。
审 判 长 陈克刚
人民陪审员 马智如
人民陪审员 韦 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