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2013号
裁判日期:2017-06-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55号便利中心302室,法定代表人:余寿金,股东:刘健、周永华、邓明清、高余建、孙连荣、尚东生、余寿金、刘勤忠、刘光霞,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智能家居产品、智能机器人、电子产品、电脑软件;计算机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销售:通讯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文化用品、家具、文体用品、劳保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食品、母婴用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承接: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网络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零售:卷烟;从事上述相关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3月5日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寿金,股东刘健、周永华、邓明清、高余建、孙连荣、尚东生、余寿金、刘勤忠、刘光霞没有注册“方正”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方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南通昊联电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05233-4,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江海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13783-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55号便利中心302室。
法定代表人:余寿金。
申请执行人南通昊联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3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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