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23340号
裁判日期:2017-08-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俄罗斯莱纳集团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40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段朋飞,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珠宝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格林诺夫”第2211614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格林诺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子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语,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喻振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段朋飞,该公司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子娟与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怡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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