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3016号
裁判日期:2017-08-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卡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静,股东:张静、刘彩志,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咨询、推广、转让、服务;动画设计;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建筑材料、通讯器材、纺织品、工艺品、矿产品(稀有矿产品除外、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形象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不含食宿);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静,股东张静、刘彩志没有注册“中企万商”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企万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熊志专,男,1982年12于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6××××),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
熊志专申请执行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志专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志专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熊志专申请执行的服务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熊志专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企万商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