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2018-01-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4栋2楼,法定代表人:胡海军,股东: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胡海军、唐大协,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宾,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丹,女,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高国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国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高国宾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星期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签署《星期六定金协议书》、高国宾给付星期六公司1万元定金后,星期六公司派市场部经理调研延庆市场,当时因没有何时场地而暂时搁置签约。星期六公司招商经理李艳向高国宾承诺,扣除市场部来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其余全部退还,后李艳被调至外地,星期六公司拒绝退款。希望法院考虑到高国宾创业初期损失严重,判令支持高国宾的诉讼请求。
星期六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高国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星期六公司退还定金1万元;2.按照定金罚则给付1万元;3.星期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3日,甲方星期六公司与乙方高国宾签订《星期六定金协议书》:“乙方对甲方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尽享考察后,认同甲方产品、服务及企业文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定金协议。1、乙方以预付定金方式向甲方预定星期六儿童乐园经营名额。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保留期限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时,本定金充抵作为合同约定金额一部分,乙方只需交纳差额部分。3、保留期限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4、甲方在双方约定保留期限内,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返还乙方定金;乙方超过本协议保留期限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本定金不予退还,名额不予保留。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刻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约地:北京市海淀区。”星期六公司在合同上盖章,高国宾在合同上签字。
上述合同签订前,高国宾于2015年12月9日已经向星期六公司交纳了合同约定的定金1万元,星期六公司向高国宾开具了相应收据。
合同约定的经营名额保留期限届满后,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诉讼中,高国宾称其要求星期六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原因是星期六公司存在违约,没有给高国宾找到合适的地方,导致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星期六公司称其没有为高国宾寻找经营地址的义务,不存在违约。高国宾就星期六公司负有为其寻找经营地址的义务的事实,未向该院提交相应证据。
一审判决认为,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订的《星期六定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高国宾称星期六公司负有为其寻找合适经营地址的义务,但双方合同中对此未有约定,星期六公司亦对此不予认可。高国宾就星期六公司负有上述义务的事实未向该院提交证据,故其上述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在此情况下,高国宾基于此主张星期六公司负有相关义务,认为星期六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在双方约定保留期限内,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返还乙方定金;乙方超过本协议保留期限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本定金不予退还,名额不予保留”,但高国宾在合同约定的保留期限内并未与星期六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且如前所述,高国宾称星期六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该院亦不予采纳,在此情况下,高国宾要求星期六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定金罚金的诉讼请求,与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国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高国宾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市场调研人员付凯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付凯承认类似这种情况公司只扣除差旅费,其余全部返还;证据2.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招商部汪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直至今日星期六公司依然承诺如果没有给客户找到合适经营场地,定金会全部退还。星期六公司对高国宾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这些证据均不是新证据。关于证据1,从聊天内容中可以看出其已经离职,其不能代表星期六公司,而且微信记录中也称其对这件事不清楚;关于证据2,是在2018年新近形成的对话,与本案诉争合同签订当时的情况不一样,现在定金是2万元,当时定金是1万元,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该以《星期六定金协议书》为准。星期六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国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关于退还定金是否有特殊约定,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星期六定金协议书》是高国宾与星期六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审中,高国宾主张,星期六公司向其承诺如未能如期签约则仅扣除交通费、住宿费,其余定金予以返还,该主张与合同载明的“乙方超过本协议保留期限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本定金不予退还,名额不予保留”相矛盾,高国宾应对其主张举证证明。本案诉讼中,高国宾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高国宾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国宾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国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占山
审 判 员 刘海云
代理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韩悦蕊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海异列字(2017)1661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民终208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108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20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5837号
- 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祁民初字第2400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705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283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商)初字第20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