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2执2514号
裁判日期:2017-11-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大厦10层B区,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股东:乌兰托娅、张春波、张存鑫、张雷、呼清维、鞠振华、孔明、李莹、林清、孙旭东、王树平、王祥春,经营范围为:内衣、服饰、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纱线面料、家纺用品、居家用品、皮革皮草、箱包、羽绒服、服饰辅料及装饰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暖倍儿”第8307340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暖倍儿服饰有限公司,而非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股东乌兰托娅、张春波、张存鑫、张雷、呼清维、鞠振华、孔明、李莹、林清、孙旭东、王树平、王祥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暖倍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大厦10层B区。
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南商初字第2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劲松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