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2017-10-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双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1612室,而非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6楼,法定代表人:鲁超超,股东:鲁超超、邹龙,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钢材、卫浴洁具、橱柜、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日用百货、木制品、竹制品的批发、零售;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广告的设计、制作;包装设计;平面设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高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全州县。
委托代理人:毛羽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161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诉被告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林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林负担。
审 判 长 陈颖浚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江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