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2017-09-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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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方华,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1552室。
法定代表人:石小刚。
原告陈方华诉被告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方华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方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方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陈方华承担。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李宗洪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张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