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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2018-0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汉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美雅靓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淳化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蔡建芬,股东:蔡建芬、万琪,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工艺品、包装制品的设计;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卫浴洁具、家用电器、针纺织品、金属材料、日用品、工艺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美娅莱斯”第20774009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蔡敬东,而非南京美雅靓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蔡建芬,股东蔡建芬、万琪,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8年5月16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美雅靓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娅莱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长青,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美雅靓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仲玖。

原告吴长青诉被告南京美雅靓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吴长青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长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原告吴长青负担。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叶缤

  • 南京美雅靓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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