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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4389号

裁判日期:2014-04-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A座040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卫忠,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正惠国际”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正惠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曲衍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座030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一宫村4组。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飞诉被告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创天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程洁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飞之委托代理人曲衍桥,被告互创天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高飞诉称:2012年5月6日,高飞与互创天成公司签订了《正惠国际-791网店大联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加盟费和网络维护费用为15800元。高飞加入互创天成公司开办的正惠国际-791商城大联盟,由互创天成公司为高飞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全部产品及服务,高飞通过网上商城销售互创天成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并获得收益。合同还约定,互创天成公司承诺在其培训老师及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经营商城半年内没有任何盈利或盈利微薄,导致高飞无继续经营商城的信念,互创天成公司无条件退还商城建设全款。合同签订后,高飞向互创天成公司支付了约定的技术服务费。而互创天成公司除向高飞提供了域名和网站基本资料后,并未提供其承诺的免费培训、网站推广等其他任何服务,导致高飞无法开展网络销售服务。现高飞认为其经营期间利润微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互创天成公司返还加盟费、网络维护费共计15800元;2、互创天成公司给付原告代表人为此案花费的费用400元;3、互创天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互创天成公司辩称:不认可高飞的全部诉讼请求。高飞并没有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交付给互创天成公司,且互创天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高飞(乙方)与互创天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791-2012-(5)-(6),双方约定:1.1乙方加入正惠国际-791网店大联盟,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全部产品及服务(免费提供域名、空间),商城域名为www.tt561.com名称为天天网购商城,乙方将独立运营此商城;1.2甲方授权乙方有权运营或代理甲方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1.3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乙方的任何运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均与甲方无关。1.4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2012年5月6日到2013年5月5日为止。关于甲方义务,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甲方为乙方提供百度、谷歌、有道、搜狗、搜搜等搜索联盟帐户服务……。关于技术服务费用,双方约定甲方为高飞网站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15800元人民币。合同8.3条约定:甲方承诺,乙方在甲方培训老师以及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经营商城半年内没有任何盈利或盈利微薄,导致乙方无继续经营商城的信念,甲方将无条件退还商城建设全款。合同附则约定,乙方预付甲方项目投资金额7900元整,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建好的网站,余款7900元付清。

协议签订后,高飞于2012年5月6日向互创天成公司转账7900元,于2012年5月14日向互创天成公司转账7900元。

另查明,截止至2014年4月1日,互创天成公司的官方网站www.791.com上显示天天网购商城的总共未结算利润为168.10元。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网站截图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高飞与互创天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高飞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支付加盟款的义务,向互创天成公司支付了加盟款15800元。互创天成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自2012年5月6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天天网购商城的总利润仅为168.10元,该盈利情形符合合同第8.3条约定的”盈利微薄”,互创天成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商城建设全款。故本院认为高飞要求互创天成公司返还加盟费、网络维护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高飞主张要求互创天成公司给付原告代表人为此案花费的费用4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不能证明庭审出示的票据同此项主张的事实以及数额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其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飞一万五千八百元;
  二、驳回原告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三元,由被告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高飞负担五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程洁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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