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7838号
裁判日期:2017-07-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圣驰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38号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一楼102,法定代表人:容桂兰,股东:容桂兰、蔡宋平,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服装辅料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零售;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鞋批发;帽批发;箱、包批发;工艺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圣驰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精灵玛可”第1403106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圣驰服饰有限公司和“精灵玛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福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国鸯,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圣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38号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一楼102。
法定代表人容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英与被告广州圣驰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福英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