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7013号
裁判日期:2017-12-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0幢1层E(105)3单元,而非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浦江智谷10号楼,法定代表人:薛晓光,股东:郑琦、薛晓光,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咨询(除经纪),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家具、家居用品、化妆品、服装服饰、皮具箱包、玩具、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注册“好家长”第19203552号第20类家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好家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肖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被执行人: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09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肖旭与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网上追查。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肖旭提供被执行人上海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沪0112民初309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