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终1891号
裁判日期:2017-12-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0号楼东单元101室,而非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67-1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商务港2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潘作刚,股东:徐营、丛日涛、潘作刚、 何井春、马全,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品的批发;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作刚,股东徐营、丛日涛没有注册“玲珑馄饨”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玲珑馄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0号楼东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作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明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上诉人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明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韩明帅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金柱
审 判 员 柳维敏
审 判 员 于志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有芹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