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61147号
裁判日期:2017-12-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3号楼10层1107,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大成国际,法定代表人:黄晓黎,股东:李战、代伟、黄晓黎,已于2018年10月1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歌丝琪”第9922133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歌丝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亚,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3号楼10层1107。
法定代表人:黄晓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与被告婷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裘 晖
审判员 乔 迪
审判员 胡晓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