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7执1949号
裁判日期:2017-11-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任飞、李荣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迈驰”第9470196号第7类节油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新基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李荣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迈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阴心元,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3号3号楼1740室。
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
阴心元与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5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阴心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5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凤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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