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初字第11934号
裁判日期:2013-09-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富都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瑞祥富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姜美丽,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快乐熊”第1156221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且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和“快乐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克瑞,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红枚,女。
被告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美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舟,男。
委托代理人段敦明,男。
原告马克瑞与被告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珅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克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红枚、被告钰珅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彦舟、段敦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克瑞诉称,原告在电视上看到被告发布的广告,2013年4月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看商品,但是没有价格和生产地址,被告承诺签订合同后就把进货价格表和厂家的地址发给原告,允许原告自己进货。于是原告就和被告签订了经销合同,在签订特批申请时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盖章或法人签字,被告不同意,给原告的电话也是空号,并且不让原告自己选货。为此,原、被告还发生争执,原告也报了警,明确告诉被告不能发货,可被告执意发货,后原告也没有去收货。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5800元,支付30%的违约金7740元,赔偿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
被告钰珅源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收取原告25800元,是原告不想再继续履行,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给原告发了货,现在货物已退回,少了一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原告马克瑞(乙方)与被告钰珅源公司(甲方)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甘肃省庆阳市销售甲方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甲方收取乙方经销押金9800元,乙方根据店型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12400元,乙方向甲方交纳年度管理费3600元;合同标的额为经销押金、年度管理费、首批货款共计25800元;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及单方面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均视为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承担合同标的额的30%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特批申请单》,被告公司由业务员李霞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法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遂报警。2013年4月11日被告钰珅源公司给原告马克瑞发货,马克瑞未收货,现货物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经销协议、特批申请单、物流单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为特批申请单盖章一事发生争执,导致原告报警。后被告钰珅源公司给原告发货,原告未收取货物。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解除双方所签协议较为妥当。协议解除后,被告钰珅源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押金、货款及管理费等退还给原告马克瑞。原告马克瑞主张被告钰珅源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马克瑞与被告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签订的《经销协议》;
二、被告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经销押金、首批货款及年度管理费等共计二万五千八百元;
三、驳回原告马克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四元,由被告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马克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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