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13150号
裁判日期:2016-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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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自编383号B810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生。
委托代理人:陈洪高,该司职员。
被告:王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姜曙光,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广州道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坤灵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