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20902号
裁判日期:2018-0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6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18号1幢401A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廖培威,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计算机网络、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纸制品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注册“向舞”第21800338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3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向舞”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邵宝亮,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培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宝亮诉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业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宝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宝亮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万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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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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