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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1民初14816号

裁判日期:2017-1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尚雨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C座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张彬,股东:张彬、刘洋、孟庆波、武阳、崔红江、郑风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会议服务;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

原告:翟春华,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颗颗,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雨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C座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翟春华诉被告北京尚雨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翟春华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春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翟春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世红
审 判 员    高 翡
人民陪审员    金 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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