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再126号
裁判日期:2017-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4楼401,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杨泽高,经营范围为:从事服装、服装配饰、鞋、家具、手袋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注册“K*facto.2y”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K*facto.2y”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尔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406—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24432。
法定代表人:孙楚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世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红,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4楼401。组织机构代码:76918004-7。
法定代表人:周皓琳。
一审被告:桉太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ARVESTGREAT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永明街1号恒昌工厂大厦7楼C座。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创尔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尔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世好以及一审被告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桉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桉太公司)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粤03民申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创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明、被申请人李世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尔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改判创尔公司不需对新纪元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改判李世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向创尔公司寄送本案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错误,导致创尔公司未被依法通知,无法参加本案诉讼。2、创尔公司与新纪元公司并未构成企业混同,创尔公司不应为新纪元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创尔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1、一审的《开庭传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公告》等证据,拟证明了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错误;2、其公司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审计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公司与新纪元公司并未构成企业混同。
李世好辩称:一审审理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创尔公司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向创尔公司邮寄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错误,在送达不成功后,通过公告送达,创尔公司也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有误,且创尔公司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显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可能有误。因此,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创尔公司预交本案再审受理费人民币1571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利鹏
审 判 员 蔡劲峰
代理审判员 刘 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再12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8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57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63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87号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7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205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588号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42号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