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1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2017-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紫琪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15座302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56号甲52号1层,法定代表人:郭静,股东:孙红宇、郭静,经营范围为:美容;销售化妆品、机械设备、工艺美术品、服装、医疗器械(一类)、首饰;企业形象策划;货物进出口。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耀萱,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紫琪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15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郭静。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紫琪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全部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彤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