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4641号
裁判日期:2017-09-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804室,而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路8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雪玲,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安装、维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委托生产电动车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21457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为“雅顺奇强”而非“雅顺”。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雅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献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47××××),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雪玲,经理。
刘献义申请执行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献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押金5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献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献义申请执行的押金50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献义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献义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戚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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