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2017-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欣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法定代表人:潘斌伟,股东:陈祥、陈凡、潘斌伟,已于2016年7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宝乐购”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宝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伟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苏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益民,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
法定代表人:潘斌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伟波与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陈祥、被告陈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伟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伟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伟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魏伟波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19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658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326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760号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闽06民终391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66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64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65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67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118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68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71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70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69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72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673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102号之一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3民初3240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102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