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2017-07-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法定代表人:年宏磊,股东:年宏磊、闞海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
法定代表人:年宏磊。
原告马*蓉与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l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后,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蓉诉称: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2015年10月8日和2015年10月13日签订了《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约定:就甲方开展电子商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建立网上商城,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免费提供货源渠道、运营指导、物流售后等项业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云领国际综合代理商城”服务,费用97600元,乙方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时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12日,合同履行地点是乙方所在地;协议规定乙方的义务是:乙方为甲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免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全天为原告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乙方负责提供货源渠道和代发货服务等。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说:乙方承诺甲方商城在3至6个月内收回投资成本,否则由乙方转让商城并退还技术合作费用;乙方为甲方商城提供全套付费推广,包括百度优化SEO,邮件群发,QQ弹窗,视频广告,主流新闻网站图片链接等;乙方保证甲方商城日浏览量不低于3500人次;乙方为甲方提供于2015年10月13日止原告所有产品种类(十四大类)包含款式,及货源支持。协议签订后,被告在价款上给原告予以优惠,只要求原告支付83400元。原告依约于2015年10月3日、10月15日、10月19日、10月20日等日期通过自己名下的建行卡(卡号62×××80)向被告工商卡(卡号36×××80)分别转账38800元、30000元、12000元、2600元,一共转了83400元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做,商城经常会消失不在,显示说连接不到服务器;商城商品在客户和被告自己购买时很多都缺货,没有货源,没有为原告商城做技术服务和推广宣传,也没有按协议承诺原告商城在3至6月内收回投资成本,否则由被告转让商城并退还技术合作费用。原告已在QQ上要求由被告转让商城并退还原告投资成本834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把费用退还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8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83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以利率4.75%计算,从2015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止,共计人民币4885.8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约定:就甲方开展电子商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建立网上商城,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免费提供货源渠道、运营指导、物流售后等项业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至尊版综合商城”服务,费用38800元,乙方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时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合同履行地点是乙方所在地。
2015年10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甲方开展电子商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建立网上商城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免费提供货源渠道、运营指导、物流售后等项业务一事再次签订了《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云领国际综合代理商城”服务,费用58800元,乙方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时间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协议另补充约定:1、甲方商城在后期运营过程中配合乙方运营工作,乙方承诺甲方商城在3-6个月内收回投资成本,否则由乙方转让甲方商城并退还技术合作费用。2、乙方为甲方商城提供全套付费推广,包括百度优化SEO,邮件群发,QQ弹窗,视频广告,主流新闻网站图片链接等;乙方为甲方所做的推广宣传是没有时间限制,终身为甲方做,后期还会根据甲方当地市场的情况为甲方投放不同方案的推广宣传方案,保证甲方商城日浏览量不低于3500人次。3、甲方拥有自主招商功能,可以自己发展(广西、云南)两地代理商,赚取代理费用,乙方提供技术支持,货源支持。4、甲方所招的代理利润分成为80%,乙方只收取20%,最基本的建站人工成本费用。5、甲方可以通过招收的代理商赚取手下代理销售的产品利润分成,至于产品利润分成由甲方自主调整。6、甲方可以把这个招收代理的业务承包给其他第三方授权给其他人帮助你去找合作商。同日,原、被告另补充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于2015年10月13日止乙方官方所有产品种类(十四大类)包含款式,及货源支持;甲方是乙方(广州云领国际)(云南、广西)唯一的代理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授权两省的其他代理商;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的1.2两条同样是甲乙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云领国际网上商城项目类别及制作费用》,确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云领国际代理版商城+微信商城+APP商城+商城导购”服务,费用80000元,原告网址、商城名字为港荣国际,首交68800元,补齐尾款12000元,立即执行对港荣国际及(包括甲乙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合作的商城)所有软件(微信商城、手机APP、商城导购)开发与扶持。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0月9日转账支付被告388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转账支付被告30000元,于2015年10月19日转账支付被告12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转账支付被告2600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为其建立网上商城,其在2015年10月20日支付的2600元系购买网上商城域名的费用;网上商城建立后,被告至今未与其结算利润,也没有履行补充条款第二条的合同义务,其没有任何收益。
上述事实,有协议、银行客户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两份《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据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甲方商城在后期运营过程中配合乙方运营工作,乙方承诺甲方商城在3-6个月内收回投资成本,否则由乙方转让甲方商城并退还技术合作费用。乙方为甲方商城提供全套付费推广,包括百度优化SEO,邮件群发,QQ弹窗,视频广告,主流新闻网站图片链接等;乙方为甲方所做的推广宣传是没有时间限制,终身为甲方做,后期还会根据甲方当地市场的情况为甲方投放不同方案的推广宣传方案,保证甲方商城日浏览量不低于3500人次”,现两份合同期限均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向其提供全套付费推广服务,其也未取得任何收益,没有能收回投资成本,被告未到庭就涉案网站推广、运营及结算利润情况进行答辩,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故在无证据显示被告履行了全套付费推广服务的合同义务,约定时间内为原告收回成本的情况下,被告应返还费用83400元给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涉案两份合同并未约定退还款项时间,但考虑被告实际占用原告资金,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蓉83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34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7元,由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马*蓉已经预交,由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方
人民陪审员 吴 冠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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