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1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2017-09-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法定代表人:年宏磊,股东:年宏磊、闞海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农海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天等县。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
法定代表人:年宏磊。
原告农海生与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海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15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日,我在被告经理杨建平的推荐下签订合同与被告进行合作,由被告为我在网上建立天宫商城销售货物,我需为此支付服务费15800元,被告保证前2个月单月销售量不低于1000元,如果6个月内收不回成本可以退回全款。我付款后,就只卖出1张单,金额还不足100元,后面几个月都没有卖单。我到被告处办理退款时,才发现被告已搬迁。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上述协议载明签订时间为2016年6月3日,签约人为原、被告,内容模糊不清。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的原件核实。
2.天宫商城的后台资料。原告在庭审中通过手机在合作商管理系统登录后,天宫商城的基本资料显示权属人为原告,网站地址为tksc6.com,用户名为tksc6.com,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8日。
以上事实,有《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天宫商城的后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的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合作在网上建立天宫商城销售货物及被告收取其服务费15800元,因其提供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并非原件,其提供天宫商城的后台资料也没有显示被告为天宫商城的经营人之一,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诉请被告退还1580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农海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 菲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人民陪审员 吴 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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