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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11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2017-04-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法定代表人:年宏磊,股东:年宏磊、闞海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王弘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代理人:许丽洁,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茂竹,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
  法定代表人:年宏磊。
  委托代理人:陈林,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弘博诉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弘博委托代理人许丽洁、杨茂竹,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弘博本诉称:原告王弘博于2015年10月21日与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委托被告设计制作“综合商城十微信商城十APP商城”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弘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30000元及20000元预付款,而被告在收取了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也没有给原告一个合理的解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理会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不接原告电话。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所支付的30000元定金,即60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20000元预付款;4、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占用原告50000元款项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支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诉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协议,但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若行使解除权利也是由被告行使;诉请二、三、四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没有履行协议义务,过错在原告;本案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支付。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反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0月21日签订了《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书》,目前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所有义务,但原告在支付了50000元服务费后,没有按约定支付尾款30000元给被告。期间,被告与原告多次沟通,要求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款项,但原告拒绝支付。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尾款30000元给被告;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王弘博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将开发的成果网站商城给原告,被告也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合同编号:YLGJ2015-10-21-A019),合同约定:甲方开展电子商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建立网上商城、APP商城,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免费提供货源渠道、运营指导、物流售后等项业务;第一条、项目内容、服务价格,云领国际网上商城项目类别及制作费用:综合商城+微信商城+APP商城,价格80000元,备注(网址、商城名字、APP)好酒易送,费用总计80000元;第二条、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2.1乙方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2.2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所在地,2.3合作期最后一个月之前,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合作期将尽,是否续签合作协议”,如甲方续签合同,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签合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3.1甲方权利,(1)甲方成为乙方云领国际体系中的一员,并享受代理乙方公司产品和经营甲方网上商城产品所带来的一切利益,拥有网站域名及客户数据的所有权,(2)甲方有权优先得到乙方新产品的被告知权和代理权,(3)甲方享有乙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与宣传权,(4)甲方有获得乙方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5)乙方为甲方独立网站免费提供专业的客服人员讲解产品,及物流快递服务,保证货品质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3.2甲方义务,(6)在合同期间,乙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服务器进行停机维护,此类问题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甲方应给予理解,乙方应尽量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1乙方权利,(1)乙方对甲方的经营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合同所约定的云领国际项目的管理权,(2)乙方对甲方在当地的经营与推广活动有知情权,如甲方有损害“云领国际”项目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纠正,如甲方恶意损害“云领国际”项目,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追究甲方经济赔偿责任,4.2乙方义务,(1)乙方为甲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免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3)乙方有义务使甲方商城网站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安全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4)乙方将全天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乙方将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6)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网站于甲方网站使用权及相关事项,(7)乙方保证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内完成商城的建设和安装,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9)乙方为甲方提供网店运营方面的咨询服务并且提供网络营销培训,甲方可到乙方公司免费参加培训,(10)乙方提供甲方网上商城的域名和空间服务器,负责提供货源渠道以及代发货服务,(1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源均为正品行货,享有7天内质量问题退换货及维修服务,(12)乙方为甲方提供400电话服务,(13)对甲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产品销售分成与支付,5.1甲方所获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利润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参与分成,所得销售利润达到500元即可申请结算,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5.3甲方可以销售“400电话”获取利润,公司给甲方提供的价格为0.08元/分钟,5.4甲方为乙方推荐供货商合作成功后,按供货协议利润分成,可获得产品销售利润的10%到30%,5.5甲方可以承接企业建站业务,乙方负责制作,甲方可获得建站费用的20%作为利润,5.6甲方销售额满十万,乙方返给甲方二千元整以现金形式返还(所交建站技术服务费返完为止);第六条、售后服务,6.1售后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APP商城、网站程序及网店产品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1)保障甲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2)如由乙方提供的货源,则乙方负责网店产品的更新、维护工作,(3)对甲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4)日常网站技术服务,在合同期内,乙方提供每周7*12小时的维护服务,保证甲方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网站日常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所有系统故障将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测评,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6.2售后技术支持标准,(1)支持对象,此服务面向云领国际网上商城的所有合作客户,(2)免责条款,仅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站系统进行支持和故障解决,不包括其他系统软件的维护,(3)工作时间,工作日内9:00-18:00,(4)支持方式,邮件绿色通道: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多名技术支持人员根据不同问题的邮件内容进行解决,更加有效率,您也可随时查询问题处理状态,查询问题回复结果,在线客服:在线的即时交流,包括文字、图片和语音视频方式,方便快捷,电话支持:合作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与云领国际专属客服取得联络,传真支持:合作客户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问题咨询和故障反馈;第七条、付款方式,7.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定金30000元,待PC端商城和微信商城建好交由甲方审核无误后,并开发出前期APP模板后甲方预付20000元,剩余尾款30000元在APP商城制作完成甲方无异议后,一次性付清(备注:APP商城正式投入制作2015年11月15日起,整个制作最晚截止到2015年12月25日前),7.2此技术服务费为一次性终身费用,从第二年起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网站的域名、空间和网店维护费用500元/年,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甲方违约或拒不付费,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委托乙方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或停止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站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8.2因电信部门检修、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关闭或中断服务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不可抗力证明,双方协商解决处理,8.3合作期间,甲方若需变更本合同内容、续约、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因该违约而造成乙方发生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赔偿损失;第九条、争议解决,9.1本合同于其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补充协议:乙方为甲方制作APP商城具备以下功能,1.支持线上交易,2.定位不同区域,3.定位不同区域商家,4.每个分支商城实现产品不同化,5.每个分支商城可以自助在商城上提交产品但必须通过总商城授权后方可销售,6.每个分支商城广告版块由总商城统一打理,7.驾照违章扣分查询服务。升级版扶持活动,3.合作19800元升级版综合商城,新用户注册即送红包,注册送150元现金购物券,可直接在商城购物使用,费用公司承担,4.合作19800元升级版综合商城,首月购物全场包邮,期满购物59元全场包邮,迅速打开市场累计消费者,5.合作19800元升级版综合商城,赠送全国首家八大增值系统(票务、充值、旅游、分销、地方门户网站、多版本商城、导航网站链接、演唱会门票)为您商城消费者提供衣、食、住、行、娱、购、游等全方位服务,6.合作19800元升级版综合商城,额外赠送20000元有费推广,在原有推广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增涨商城知名度,7.合作19800元升级版综合商城,赠送积分商城,每日签到、购物均送积分,积分可在商城兑换相应商品,积分商城可培养消费者忠诚度,达到持续消费效果,8.合作19800元升级版综合商城,赠送全网首发海外代购商城,实现多元化购物满足各类消费人群所需,9.合作19800元升级版综合商城,赠送30万元公司上市期股。

2015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款专用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交来的技术服务费50000元。

被告为表示其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1、好酒易送商城网站的截图,显示http://hjys8.com的网站可以进入,无异常,证实被告已经按协议的约定为原告制作了可以正常运作的网站并进行了正常维护。

证据2、商城推广活动方案、培训方案、宣传单张、网站截图,该证据均为打印件,证实被告对原告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广告推广做了精心的安排,履行了升级版扶持活动的第3-5、7、8项义务;

证据3、域名移交记录,显示hjys8.com已在2016年1月13日域名在线过户成功,ID间转移成功,证实域名已将域名移交给原告使用。

证据4、现金购物券,证实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升级版扶持活动中送现金购物券的义务。

证据5、股权证书,证实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升级版扶持活动中赠送股权的义务。

证据6、推广费收据,显示云领国际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2月9日向广州招商帮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合计20000元,证实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升级版扶持活动中赠送推广费的义务。

证据7、网上下载有关域名解析的资料,该证据系打印件,根据360百科解释“域名解析”是“把域名指向网站空间IP,让人们通过注册的域名可以方便地访问到网站一种服务”,“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转换过程,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务器完成”,证实原告网站不能正常打开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原因。

证据8、被告技术人员与原告及原告技术人员魏飞飞的QQ聊天记录,该证据系打印件,显示QQ号为32×××03名称为客户王弘博的账号于2015年11月5日开始与被告的技术人员进行联系,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进行网站制作,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询问被告“PC端什么时候能做好”,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认证”,并表示“我们现在这边的话会申请一个测试用的域名和服务器”,“www.hjys88.com是你在公司开的商城的域名,后面你要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表示由其技术人员与被告进行联系,同日,QQ号为95×××17名称为魏飞飞的账号与被告联系,其表示是“庆阳境泽商贸的魏飞飞”,负责与被告沟通网站问题,魏飞飞询问“前面需求里面提到的根据地区显示该地区供货商产品的功能现在开发完了吗”,被告表示“这个还在做”,魏飞飞“手机APP的下载地址在哪里呢”,被告“现在做的是PC端,等PC端做好了再弄手机端”,2015年12月6日,被告“你们代理商的域名是二级域名还是什么”,魏飞飞“二级域名”,被告“好,这些后面要你们自己添加了,生成二级域名”,魏飞飞“都开发完了吗”,被告“PC端开发完了会通知你交接的”,魏飞飞“什么时候能完呢”,被告“争取明天”,2015年12月7日,魏飞飞“这个开发完了吗”,被告“准备了”,2015年12月23日,魏飞飞“微信和APP今天能好吗”,“怎么给微信配的是PC端的页面呢”,被告“现在暂时是连接到PC端”,魏飞飞“微信什么时候能好呢”,被告“争取今天搞好”,魏飞飞“能帮我们把hjys88.com这个域名解析过去吗?”,被告“你们有服务器了么”,魏飞飞“先在你们的服务器上面跑着,等所有开发都完成了在上到我们的服务器上”,2015年12月25日,魏飞飞“微信和APP弄好了没有呀”,2015年12月28日,魏飞飞“被告“我看了下,微信支付,你们再去审核一下”,魏飞飞“微信支付怎么了”,“那弄快点,现在PC端、微信和APP没有一个可以正常使用的”,被告“PC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是谁点了SVN这个功能”,魏飞飞“弄好了给我说一下,我让上产品的先停下来”,2015年12月29日,被告“现在可以上传产品了”,“那个上传商品的时候你们以二级域名来上传吧”并向魏飞飞发送了“操作文档.doc”文件,2015年12月30日,被告“hjys8.com这个域名可以使用了”并发送了“ECShop”用户手册,2015年12月31日,被告向魏飞飞发送“微信开放平台信息.doc”文件,并表示“这个你们签下字,盖个章,再把扫描文件发过来下”,“改成http://hjys8.com”,“手机商城要开发快点的话要套模板,你看下这个模板可以么”,2016年1月13日,魏飞飞“jhys8.com这个域名能给我们过户过来吗”,被告“你提供下账号”,魏飞飞“952×××@qq.com”,被告“账号不在我这,我已经让有这个账号的人在处理了”,魏飞飞“能帮我问一下,域名转的怎么样了”,被告“他等下转”,“可以了”,魏飞飞“谢谢”,被告未提交2016年1月13日之后的QQ聊天记录下,证实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第1、3、4、10、13项等义务,同时也证明已经按原告的要求将域名转移给原告使用。

证据9、网络截图及书面说明,截图显示hjys8.com的所有者为“QingYangJingZeShangMaoYouXianGongSi”,所有者联系邮箱“952×××@qq.com”,注册日期“2015年10月24日”,到期日期“2016年10月24日”,证实被告已将域名hjys8.com转移交付给原告,目前该域名的所有者为原告,同时也证明被告在2015年10月24日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5、7三性不予确认,该证据均没有原件,系被告单方制作,均不能证明被告拟证明的事实;对证据6三性不予确认,该收据付款方是云领国际,收款方是广州招商,无法证明与原告有联系,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三性不予确认,该聊天记录截图是单方的电脑截图打印件也未经过公证,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拟证明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被告依据合同条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被告的责任为制作网页,被告需要提交综合商城、微信商城及APP商城的开发成果,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实其在2015年12月25日前已将三种开发成果交由原告使用;对证据9三性不予确认,无法证明被告已经交付了相关的三个网站,原告确认被告将域名,在2016年1月13日过户给原告,但合同约定三个网站交付时间是2015年12月25日之前,而且域名并不影响网站的开发,开发过程是与域名无关的。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在2015年10月21日支付30000元定金后,被告在2015年12月16日前未提交任何开发成果,经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承诺尽快完成,并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预付款,并表示如果不支付则视为解除合同,之前支付的30000元亦不予退还,原告遂于2015年12月16日通过被告的POS机刷卡支付20000元,被告承诺一周内完成所有项目,但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至今仍未交付开发成果。被告表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综合商城即是网站,APP商城就是手机软件与域名捆绑的,微信公众平台就是微信商城,被告已经将合同约定的开发成果全部交付原告,由于域名已经过户并解析至原告的服务器,被告现已无法打开涉案域名也无法进行维护。

原告认为其是委托被告进行网站程序开发,被告应将所开发的产品予以交付,内容包括源代码、部署程序、网站所使用图片的矢量图等,但被告并未予以交付;被告陈述因域名过户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是没有根据的,被告网站未开发完成,故其并未提供维护工作,案涉域名hjys8.com是原告选定后被告代原告申请注册的,其注册后应按合同约定截止2015年12月25日前将该域名交付,但被告实际过户域名的时间是2016年1月13日,该域名过户时间是在合同约定的被告交付整个开发制作成果的时间之后,故该域名的过户与被告没有依约交付开发成果没有任何关系,该域名的过户与否都不影响被告进行网站开发,网站开发、微信商城开发、APP开发三个都是独立的程序,被告应向原告提供三个开发完成的独立程序、软件,不存在由于网站开发不成,进而导致微信商城、APP无法开发的说法,被告至今没有将该三个独立开发的成果交付原告。被告表示其将网站的后台操作密码交付客户即视为交付,如果客户要求过户,其会配合办理域名过户,但仍负责网站的后续维护,若客户将域名解析到其他服务器,则被告无法继续进行维护,被告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站通过QQ交付,只是应原告要求在2016年1月13日进行了域名过户,且合同并无约定需要交付源代码,合同仅约定交付网站及日常维护,网站内已包括微信商城、APP商城,被告只需提供网站及密码供原告使用。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多次通过电话要求被告交付网站,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现“好酒易送”网站仍在使用,但该网站系由原告的技术人员予以开发。被告表示其交付网站后,有向原告主张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但原告并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网上商城合作协议、转账凭证、收据、网站截图、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主要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第一,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综合商城、微信商城、APP商城”,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的项目均未完成,本案中,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合同约定“待PC端商城和微信商城建好交由甲方审核无误后,并开发出前期APP模板后甲方预付20000元”,即支付该20000元的前提是PC端商城和微信商城已经建好,原告表示其支付该20000元时PC端商城和微信商城均未建好,但由于被告表示若不支付则视为原告违约,故原告只能支付该款项,原告对其该项陈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根据被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后,被告一直积极与原告对于网站开发进行沟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在2015年10月24日即注册了hjys8.com的域名,QQ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2015年12月7日已经表示PC端准备开发完成,原告的员工在2015年12月23日后仅是询问微信商城和APP客户端问题,可以推定此时PC端即网站商城已经完成并已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送了“微信开发平台信息”,表明该微信商城开发已经完成,被告在2016年1月13日将网站域名过户至原告指定公司名下,结合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技术服务费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综合商城、微信商城的开发,至于手机APP商城的开发,被告虽表示交付的网站中已经具有APP商城的功能,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2015年12月3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已经制作手机APP的商城模板,但无证据显示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该手机APP商城,亦无证据证实原告已经接收该APP商城,故本院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被告存在延迟交付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2015年12月23日前已经完成网站商城的开发,在2015年12月31日已经交付微信商城,该交付的时间虽然晚于合同约定的2015年12月25日,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可见该网站及微信商城的交付延迟并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根本影响,但被告确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手机APP商城;第三,被告交付的内容不符合约定,应将开发编程的产品包括源代码、部署程序,网站所使用图片等内容一并交付,对此,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建立网上商城、APP商城,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项目包括“综合商城+微信商城+APP商城”,但涉案合同并未对交付方式及交付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仅约定原告享有网站域名及客户数据的所有权,故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内容不符合约定没有事实依据;第四,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网站维护工作,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包括“为甲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提供网络营销培训”,“提供网上商城的域名和空间服务器”,而本案中,被告已经为原告制作了网上商城并已交付,被告表示由于原告将域名解析到原告自己的服务器,导致被告无法进行网站维护,根据QQ聊天记录,原告虽表示“能帮我们把hjys8.com这个域名解析过去吗”,但无证据显示域名解析到其他服务器后被告即无法进行后期维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被告虽提交了推广活动方案、培训方案等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推广、培训义务,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推广活动、培训方案等内容已交付原告,也未针对该项内容与原告进行沟通。综上,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停止向被告支付后续的服务费用3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被告之间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无证据证实双方续签合同,故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应自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即2016年10月20日)届满后终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已经无实际意义,故本院不再做调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涉案合同未对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考虑到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且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网上商城、微信商城等项目并已将域名过户给原告,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50000元合理,被告无须向原告返还上述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弘博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838元由原告王弘博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 璇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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