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059号
裁判日期:2017-12-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尚西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西琴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西琴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西琴撤回对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静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3729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2036号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民辖终117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8745号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3民初301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0792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9659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3334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6522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705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7民初29096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059号
- 韩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81民初1283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