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6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2-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方龙商盟(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鹏鹏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2区上川村45-1号耀发楼803,法定代表人:黄红荷,股东:陈红川、黄红荷,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设计、搜索引擎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展览展示;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制品(不含禁止性物质)、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东方龙商”第10086401号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东方龙商盟(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东方龙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846110。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16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款16900元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作华
执行员 罗海雁
执行员 刘翠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