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9252号
裁判日期:2017-11-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内三层框架大楼一幢,而非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经营范围为: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N多寿司”第8392681号第30类寿司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N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李秀茹,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滨海一可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薛冠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滨海一可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3176元,由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