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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2017-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内三层框架大楼一幢,而非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经营范围为: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N多寿司”第8392681号第30类寿司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N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茹,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瑜。

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包津燕
审 判 员   张宝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丽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马 力
书 记 员   李琳琳

  • 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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