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2017-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而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大道野芷湖西路,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没有注册“领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和“领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钟永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世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凯诉被告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钟永凯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钟永凯负担。
审 判 长 向 真
审 判 员 张春华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