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2016-0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杰英天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万达广场B区2栋110-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陈延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制作;教育信息咨询(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学研究;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批发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宝贝丫”第915582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集英天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且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宝贝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薛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代理人:涂里,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
法定代表人:陈延钊,总经理。
原告薛丽诉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薛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共1525元,由原告薛丽负担。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人民陪审员 吴 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炫桦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664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11民初1313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11民初319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36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36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38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51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51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