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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11民初13136号

裁判日期:2017-04-0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杰英天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万达广场B区2栋110-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陈延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制作;教育信息咨询(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学研究;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批发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宝贝丫”第915582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集英天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且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宝贝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贵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组织机构代码56976493-7,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

原告马贵华与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贵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杰英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贵华诉称,原告于2014年与被告公司签合同,达成协议10万元的合同,先押了押金40000元。待剩余款项打到被告公司上面,算为合同有效。后因老家不幸出事,原告抽款回老家,后来就联系不上被告公司了。现在请求被告返还押金40000元。

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于2014年与被告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合同标的为100000元。原告已先行支付了40000元押金。双方约定待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告后,合同生效。后因原告方出现意外,未向被告支付余款,被告也未向原告发货。对此,原告出示了通讯名录、押金收据、宣传手册等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通讯名录、押金收据、宣传手册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并出示了通讯名录、押金收据、宣传手册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其预付的款项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贵华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 学
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
人民陪审员 阮凤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柯芷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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