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6640号
裁判日期:2017-11-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杰英天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万达广场B区2栋110-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陈延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制作;教育信息咨询(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学研究;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批发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宝贝丫”第915582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集英天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且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宝贝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薛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
本院在执行薛丽与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文宇
审判员 邓居诚
审判员 助理邓春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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