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8630号
裁判日期:2017-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长沙市龙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金雅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许岗,股东:徐正广、许岗,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研发;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于2009年3月11日申请注册“金点”第7246587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4月19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金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忠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浦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许岗,董事长。
上诉人樊忠儒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樊忠儒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17年8月13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樊忠儒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樊忠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霞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卢 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傲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书记员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