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2663号
裁判日期:2017-09-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长沙市龙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金雅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许岗,股东:徐正广、许岗,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研发;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于2009年3月11日申请注册“金点”第7246587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4月19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金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元龙,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许岗。
再审申请人王元龙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金雅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8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元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错误,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本案中确实是被申请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才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不是申请人恶意解除合同。综上,请求依法变更(2016)湘01民终81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投资款597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解除合同后,二审法院依据市场行情确定本案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的款项符合本案事实,王元龙的再审申请与本案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元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伍 胜
审 判 员 闫 伟
审 判 员 唐小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