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4133号
裁判日期:2017-07-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7月27日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没有注册“宫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为“他她偶遇、一品牛厨、卡西雅、烤尚宫、酷比斯、一朝仙、甜品壹号、酷味派”而非“宫廷”,且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宫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A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百悦公司有自己的官网,百悦公司不是涉案公证网站的所有人,涉案侵权网站的权属问题应由样样好公司举证证明,涉案侵权网站属于“钓鱼”侵权网站。二、样样好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没有显著性,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近似,因此,百悦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三、百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二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综上,二审判决查明的侵权基本事实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341号民事判决,驳回样样好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样样好公司承担。
样样好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百悦公司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却违法以买卖合同等方式实质进行特许经营招商加盟行为,其在工信部备案的招商加盟网站于2016年11月查询就有五家之多,未备案的网站更多。本案的侵权网站只是其未备案的网站之一。侵权网站使用了茶香图图案,侵犯了样样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百悦公司的加盟商户也广泛使用了上述侵权标识。因此,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金额不高,请求驳回百悦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百悦公司的申诉意见及样样好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百悦公司是否被诉侵权网站的所有人,百悦公司有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二、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违法?
一、关于百悦公司是否被诉侵权网站的所有人,百悦公司有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样样好公司为证明百悦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交了(2015)深盐证字第6980号公证书等证据。该公证书显示“http://www.gong-ting.com/”的网页上标注了百悦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上述信息与百悦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百悦公司确认上述电话和地址均为百悦公司使用。被诉侵权网页上显示的公司简介内容与百悦公司标识的被授权使用情况一致,百悦公司确认被诉侵权网页上显示的店铺外观为其实际经营或加盟商的店铺外观。因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该网站由百悦公司经营。百悦公司认为被诉侵权网站是他人为假冒其侵权行为所设,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百悦公司认为其另有其他网站作为官网,无需设立被诉侵权网站,因此被诉侵权网站并非百悦公司所有,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样样好公司为第8529436号、第8529453号、第9310608号、第9310542号、第9896868号和第9310575号六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中,第8529436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第8529453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饭店、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第9310608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营地设施;第989686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可乐、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果茶(不含酒精)等;第93105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冰茶、茶饮料等。
样样好公司已经提交了其加盟店铺分布区域和数量、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样样好公司确有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经营规模较大、在同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百悦公司在其“http://www.gong-ting.com”网站的首页、部分茶饮产品和店铺图片上使用标识,属于在同类产品及服务上使用与样样好公司第8529436号、第8529453号、第9310608号、第9310542号、第9896868号和第9310575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原审法院认定百悦公司侵害了样样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百悦公司认为样样好公司的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百悦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样样好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百悦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根据百悦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主观故意并结合百悦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规模、样样好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百悦公司赔偿样样好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百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邓燕辉
审 判 员 郑 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苏柳
书 记 员 简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