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26176号
裁判日期:2017-1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5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苗新强,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92102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为“易拉宝”而非“易拉支付”,且截止2017年7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易拉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振华,男,××××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55号。
法定代表人:苗新强。
原告王振华与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原告王振华起诉状,原告王振华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静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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