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2017-1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13楼13号,而非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6号国贸广场16F,法定代表人:李良锋,股东:郝佩玲、李良锋,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饰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装潢设计;销售:建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廖家”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忠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19号13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二:青羊区永源食品店,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纬四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源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羊区永源食品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忠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忠源撤回对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羊区永源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忠源负担。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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