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2017-09-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工业园兴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茜,股东:汤建英、汤建妹、朱茜,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类制品、速冻肉制品)、调味料;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恩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工业园兴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汤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谈恩璞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得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谈恩璞上诉称:其与好得睐公司之间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仅仅是普通的合作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好得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好得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经营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系好得睐公司依据其于2013年10月13日与谈恩璞签订的《代理合同书》提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具有知识产权纠纷审理权限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代理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选择甲方(好得睐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理。好得睐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纠纷审理权限,该辖区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一审法院行使管辖权,故谈恩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谈恩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峰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史 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晶焱